郑某金与济南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街道朝阳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荣
主办律师
“ 周荣律师,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擅长业务领域:专注家事诉讼与家族财富管理,高净值人群离婚析产、夫妻股权资产析产、家族财富隔离、家企混同等重大疑难婚姻家事、家族企业析产与传承、婚前财产规划、疑难跨境资产、深度隐匿资产等。深耕高端婚姻家事赛道,并结合近20年的金融及企业法务经验,对处理由离婚衍生的交叉法律问题有穿透式解决方案,庭审与证能力突出,兼顾诉讼与非诉能力,调解成功率高。例如:周荣律师在处理“拆迁补偿+离婚析产”相交叉所引发的民事纠纷诉讼,以及化解“原房主失联”情况下的待下证二手房交易僵局都被引入经典案例。另外,周荣律师在合同纠纷、复杂公司商事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收获了同行和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济南地区稀缺的深耕商事、家事交叉领域16年的专项律师,专攻复杂财产转移追回案件,专业资源内部交叉延伸,组建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复合型顾问专项团队,深度融合公司法、合同法、财税法、婚姻法四大法律体系,精准破解股权转移、虚假债务、企业利润输送等疑难问题,擅长穿透商业伪装、虚假交易、低价转让等财产转移骗局,精准锁定隐匿婚内资产,精通股票期权、私募理财、信托受益权、跨境隐蔽资产、虚拟资产等新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追回,深耕通谋虚伪婚姻、离婚后隐匿财产追回、大额财产返还等新型家事案件,兼具专业诉讼能力与调解能力,可根据案件情况定制最优维权方案,秉持“诉讼维权+矛盾化解”双重办案理念,兼顾当事人权益与纠纷解决效率。 个人标签:商事家事交叉顶尖专家、高净值家庭财富捍卫者、复杂财产分割战术大师,复杂析产、新型资产分割与高冲突家事战略统帅,独树一帜的“调解员与裁判者”双重思维,熟悉本地各级法院裁判规则,在策略制定和结果预判上有罕见的优势。 ”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191民初3107号
原告:郑某金,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济南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街道朝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泽,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金与被告济南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街道朝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郑某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某某委会支付郑某金土地补偿款16.66万元;2.请求判令某某委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分地时,我们四片每人平均一亩二分多地,而且要分成三四块地种,为了照顾人口少的户便于耕种,可以在王坟大片地分一亩地种(是口粮田),其他地不分给,郑某金两口人分二亩地,加郑某金母亲的三分地共二亩三分地。2019年小清河复航,占了四片的地,也全占了原告二亩三分地,政府给每亩土地补偿款13.6万元2022年8月份,某某委会决定四片按现有人口分配土地补偿款,每人七万三千一百元,(其中村委会已扣除了村集体需用的公益资金)。22年8月25日晚,郑某金找村主任陈某,四片片长郑洪心也在场,郑某金问,原告二亩三分地。按每亩13.6万元算,应得土地补偿款31.28万元,可郑某金两口人只拿到14.62万元,你们村委会按人口平分了郑某金16.66万元的土地补偿款,郑某金现在没了地种以后怎样让郑某金继持生活,村委会给四片60名新增人口分土地,四片现在每人平均还有四分二厘的口粮地,某某委会应当补给郑某金两口人八分四厘的口粮地。但村委会不讲道理,不分给郑某金地,郑某金问为什么,答复没有为什么,就是不分给你地。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村委会既不调整给郑某金土地,又不支付郑某金应得的土地补偿款,这严重侵犯了郑某金的合法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郑某金以某某委会为被告,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23)鲁0191民初57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郑某金的起诉。郑某金对该裁决不服,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鲁01民终143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首先,(2023)鲁0191民初5715号民事裁定已对郑某金主张的土地补偿款作出了处理,现郑某金就相同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诉来本院,构成重复起诉,有违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其次,关于郑某金要求某某委会向其分地的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根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亦未取得。在此情况下,郑某金与某某委会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收案范围,郑某金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张。综上,应裁定驳回郑某金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梁猛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安春蓉
书 记 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