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绿地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5.29 主办律师:周荣

周荣

主办律师

婚姻家庭纠纷 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814995149
济南
已核验身份

“ 周荣律师,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擅长业务领域:专注家事诉讼与家族财富管理,高净值人群离婚析产、夫妻股权资产析产、家族财富隔离、家企混同等重大疑难婚姻家事、家族企业析产与传承、婚前财产规划、疑难跨境资产、深度隐匿资产等。深耕高端婚姻家事赛道,并结合近20年的金融及企业法务经验,对处理由离婚衍生的交叉法律问题有穿透式解决方案,庭审与证能力突出,兼顾诉讼与非诉能力,调解成功率高。例如:周荣律师在处理“拆迁补偿+离婚析产”相交叉所引发的民事纠纷诉讼,以及化解“原房主失联”情况下的待下证二手房交易僵局都被引入经典案例。另外,周荣律师在合同纠纷、复杂公司商事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收获了同行和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济南地区稀缺的深耕商事、家事交叉领域16年的专项律师,专攻复杂财产转移追回案件,专业资源内部交叉延伸,组建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复合型顾问专项团队,深度融合公司法、合同法、财税法、婚姻法四大法律体系,精准破解股权转移、虚假债务、企业利润输送等疑难问题,擅长穿透商业伪装、虚假交易、低价转让等财产转移骗局,精准锁定隐匿婚内资产,精通股票期权、私募理财、信托受益权、跨境隐蔽资产、虚拟资产等新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追回,深耕通谋虚伪婚姻、离婚后隐匿财产追回、大额财产返还等新型家事案件,兼具专业诉讼能力与调解能力,可根据案件情况定制最优维权方案,秉持“诉讼维权+矛盾化解”双重办案理念,兼顾当事人权益与纠纷解决效率。 个人标签:商事家事交叉顶尖专家、高净值家庭财富捍卫者、复杂财产分割战术大师,复杂析产、新型资产分割与高冲突家事战略统帅,独树一帜的“调解员与裁判者”双重思维,熟悉本地各级法院裁判规则,在策略制定和结果预判上有罕见的优势。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02民初2588号

原告:谢常岭,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济南绿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5院内东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DNET3M。

法定代表人:黄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树岭,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梦溪,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常岭与被告绿地集团济南绿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鲁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常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蕊,被告绿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树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常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0337.4元(以229873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当庭变更诉求1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9417.91元(以229873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8月28日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卖坐落于历下区工业南路以南,奥体西路以西中央商务区B-2地块5号楼1单元1802号商品房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02.99m2,单价为22320元/m2,总价款为2298737元,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应当在202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案涉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商品房总价款2298737元,被告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经原、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未予以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绿鲁公司辩称,1、依据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六款之约定,90日宽展期内被告无需向原告承担任何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故,本案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自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的第91日开始起算。2、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3月7日,山东省卫健委分别启动疫情防控一二级响应,一二级响应期间共计44天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应予以免除被告违约责任。3、合同履行期间,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应通告,导致涉案项目累计停工52天。政府行政行为导致涉案项目停工,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应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4、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时间点应为2022年10月11日(收房通知载明的前一日)。5、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当以2257891元(交款收据载明的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8日,谢常岭(乙方、买受人)与绿鲁公司(甲方、出卖人)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绿鲁公司开发的绿地中央商务区B-2地块5号楼1单元1802号房屋,房屋总价款2298737元。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20年12月30日前将取得开发项目《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附件五《补充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前,具体时间以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通知确定的交房时间为准,乙方对此无异议;第三条第2款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甲方取得该房屋所在楼栋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即该房屋已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即可向乙方发出房屋交付通知;房屋交付时,乙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并履行领受房屋的义务,不得以房屋、装饰、设备不符合要求及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完善(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为临时水、临时电交付的情形)为由拒绝接受房屋。第三条第8款约定:本合同第八条所约定的交付日期,为该房屋所在楼栋待交付商品房开始交付的起算日期,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则乙方给予甲方60日宽展期,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宽展期满后,甲方仍未将房屋交付给乙方,自本合同约定的宽展期限届满后第31日起,至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之日止,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房款价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八条与本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款的约定为准。

上述合同签订后,谢常岭实际支付了购房款2298737元。2022年10月10日,绿鲁公司向谢常岭发送交房通知书,载明将于2022年10月12日止10月13日集中交付,建议谢常岭于2022年10月12日办理交房手续。

2022年10月12日,案涉房屋办理交付手续,绿鲁公司当日为谢常岭开具的房款收据金额为2257891元,右上角备注“-40846”。

另查明,2020年1月24日,因××疫情防控需要,山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自2020年3月7日24时起,将山东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调整为II级响应。

庭审中,绿鲁公司提交了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济南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通告等欲证明因重污染天气导致工期延误相应天数应予以扣除,通告中列明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扬尘污染减排措施等。

本院认为,谢常岭与绿鲁公司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谢常岭依约支付了购房款,绿鲁公司未能依约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责任。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问题。一、关于违约金起算日问题。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绿鲁公司在交房时间后有60天的宽限期。该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未明显侵害购房者的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故绿鲁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起始时间应自60日宽限期届满后开始计算。关于宽限期后的61日至90日之间的30日,《补充协议》并未对该30日应否承担违约金进行明确约定,绿鲁公司不能对该30天免责。即本案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二、关于新冠疫情期间能否扣除违约天数的问题。本院认为,自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3月7日山东省关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为I级,绿鲁公司在该期间确实无法施工,其交房时间可以据此顺延44天。三、关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天气能否扣除违约天数的问题。本院认为,绿鲁公司应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案涉工程项目确属于政府要求停工的范围且实未能际施工,现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绿鲁公司实际逾期天数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0月11日(交付前一日),扣除××I级响应期间44天,应支付违约金的天数为589天,根据补充协议第三条之约定,应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已付房款2298737元×0.0001×589=135395.6元,对超出部分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绿地集团济南绿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常岭逾期交房违约金135395.6元;

二、驳回原告谢常岭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6元,由被告绿地集团济南绿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张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