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山东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0 主办律师:周荣

周荣

主办律师

婚姻家庭纠纷 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814995149
济南
已核验身份

“ 周荣律师,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擅长业务领域:专注家事诉讼与家族财富管理,高净值人群离婚析产、夫妻股权资产析产、家族财富隔离、家企混同等重大疑难婚姻家事、家族企业析产与传承、婚前财产规划、疑难跨境资产、深度隐匿资产等。深耕高端婚姻家事赛道,并结合近20年的金融及企业法务经验,对处理由离婚衍生的交叉法律问题有穿透式解决方案,庭审与证能力突出,兼顾诉讼与非诉能力,调解成功率高。例如:周荣律师在处理“拆迁补偿+离婚析产”相交叉所引发的民事纠纷诉讼,以及化解“原房主失联”情况下的待下证二手房交易僵局都被引入经典案例。另外,周荣律师在合同纠纷、复杂公司商事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收获了同行和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济南地区稀缺的深耕商事、家事交叉领域16年的专项律师,专攻复杂财产转移追回案件,专业资源内部交叉延伸,组建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复合型顾问专项团队,深度融合公司法、合同法、财税法、婚姻法四大法律体系,精准破解股权转移、虚假债务、企业利润输送等疑难问题,擅长穿透商业伪装、虚假交易、低价转让等财产转移骗局,精准锁定隐匿婚内资产,精通股票期权、私募理财、信托受益权、跨境隐蔽资产、虚拟资产等新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追回,深耕通谋虚伪婚姻、离婚后隐匿财产追回、大额财产返还等新型家事案件,兼具专业诉讼能力与调解能力,可根据案件情况定制最优维权方案,秉持“诉讼维权+矛盾化解”双重办案理念,兼顾当事人权益与纠纷解决效率。 个人标签:商事家事交叉顶尖专家、高净值家庭财富捍卫者、复杂财产分割战术大师,复杂析产、新型资产分割与高冲突家事战略统帅,独树一帜的“调解员与裁判者”双重思维,熟悉本地各级法院裁判规则,在策略制定和结果预判上有罕见的优势。 ”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902民初13944号

原告:许某,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士军,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清河东路东侧、临清路北侧院内二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

许某诉称,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墅之家合同书》;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建房合同款145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722.3元(平均工资7223.4元/月,误工三天)、交通费1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抖音平台联系到被告公司,协商建房事宜,宅基地位于濮阳市华龙区新习乡西焦二寨村,2025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钢结构别墅私人订制材料定金协议书》,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元,经过双方确定该工程面积为180平方米,总材料款项为198000元、总施工款为36000元,全部款项共计234000元,并于2025年9月10日签订《墅之家合同书》,次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入建房款7万元,随之原告展开建房工作,拆房、地基均已完工,原告又于2025年9月20日向被告账户转入建房款7万元,被告突然告知原告如果工程完工实际需要396539元,相比合同约定的总价超出162539元,原告对此不认可,告知被告要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145000元建房款,被告拒不退款。

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该合同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的,可至签约地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且被告某公司住所地也位于济南市高新区,认为本案应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墅之家合同书》约定双方仅存在材料销售关系,原告自愿购买被告提供的装配式钢结构节能别墅(房屋)材料,并接收被告提供的相关服务。合同总材料价款预估为198000元,总施工款项预估36000元,并附有配置清单,列明了材料的名称、工艺、规格等。本院认为,该合同主要侧重于装配式房屋构件或成品的买卖,安装为辅助性服务,且合同重点在于材料或成品的所有权转移,故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合同约定,双方协商不成时,由签约地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的约定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有效,本案应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艳慧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靳瑞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