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京元、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街道朝阳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荣
主办律师
“ 周荣律师,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擅长业务领域:专注家事诉讼与家族财富管理,高净值人群离婚析产、夫妻股权资产析产、家族财富隔离、家企混同等重大疑难婚姻家事、家族企业析产与传承、婚前财产规划、疑难跨境资产、深度隐匿资产等。深耕高端婚姻家事赛道,并结合近20年的金融及企业法务经验,对处理由离婚衍生的交叉法律问题有穿透式解决方案,庭审与证能力突出,兼顾诉讼与非诉能力,调解成功率高。例如:周荣律师在处理“拆迁补偿+离婚析产”相交叉所引发的民事纠纷诉讼,以及化解“原房主失联”情况下的待下证二手房交易僵局都被引入经典案例。另外,周荣律师在合同纠纷、复杂公司商事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收获了同行和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济南地区稀缺的深耕商事、家事交叉领域16年的专项律师,专攻复杂财产转移追回案件,专业资源内部交叉延伸,组建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复合型顾问专项团队,深度融合公司法、合同法、财税法、婚姻法四大法律体系,精准破解股权转移、虚假债务、企业利润输送等疑难问题,擅长穿透商业伪装、虚假交易、低价转让等财产转移骗局,精准锁定隐匿婚内资产,精通股票期权、私募理财、信托受益权、跨境隐蔽资产、虚拟资产等新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追回,深耕通谋虚伪婚姻、离婚后隐匿财产追回、大额财产返还等新型家事案件,兼具专业诉讼能力与调解能力,可根据案件情况定制最优维权方案,秉持“诉讼维权+矛盾化解”双重办案理念,兼顾当事人权益与纠纷解决效率。 个人标签:商事家事交叉顶尖专家、高净值家庭财富捍卫者、复杂财产分割战术大师,复杂析产、新型资产分割与高冲突家事战略统帅,独树一帜的“调解员与裁判者”双重思维,熟悉本地各级法院裁判规则,在策略制定和结果预判上有罕见的优势。 ”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5714号
原告:陈京元,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美庆,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街道朝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临港街道朝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ME0282707B。
法定代表人:陈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泽,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京元与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街道朝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审理。
陈京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朝阳村委会支付陈京元土地补偿费20527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朝阳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起,因小清河复航工程占用朝阳村四片土地,济南市人民政府相继发布[2019]717号、[2020]113号、[2022]123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补偿款发放至朝阳村委会处后,2021年12月份经朝阳村四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四片村民以每户村民实际种植土地亩数来分配土地补偿款,该方案经过四片绝大部分村民同意并签字确认形成四片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2022]123号中规定,本村土地每亩补偿款金额为13.6万元。陈京元实际承包的口粮地亩数为3.6594亩,应当领取497678.4元土地补偿款。但朝阳村委会仅向陈京元发放了292400元土地补偿款,剩余土地补偿205278.40元尚未支付。陈京元认为朝阳村委会未全额向陈京元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陈京元的合法权益,陈京元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朝阳村委会辩称,1.陈京元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应依法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中,根据2022年8月17日晚朝阳村4片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显示,村民代表一致同意“符合四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均分配永久占地补偿款”。陈京元所在4片共计发放25146400元,4片共344人、82户,故每人发放73100元。陈京元户共4人,故向其发放292400符合村民代表会议讨决定事项。陈京元主张的款项,该使用、分配方案,已由村民代表会议按法定程序处理,不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管辖范围。2.陈京元主体不适格,无权对土地补偿款的数额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朝阳村4片村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济南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2022]123号中规定的土地补偿款的发放对象为村集体,具体分配方案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若对土地补偿款数额有异议,应由村集体授权村委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故陈京元起诉主体不适格。综上,陈京元无权要求朝阳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且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陈京元主张的款项系土地补偿款,该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法定程序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京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王卉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裴静
书 记 员韩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