俎某、朱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8.01 主办律师:周荣

周荣

主办律师

婚姻家庭纠纷 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814995149
济南
已核验身份

“ 周荣律师,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擅长业务领域:专注家事诉讼与家族财富管理,高净值人群离婚析产、夫妻股权资产析产、家族财富隔离、家企混同等重大疑难婚姻家事、家族企业析产与传承、婚前财产规划、疑难跨境资产、深度隐匿资产等。深耕高端婚姻家事赛道,并结合近20年的金融及企业法务经验,对处理由离婚衍生的交叉法律问题有穿透式解决方案,庭审与证能力突出,兼顾诉讼与非诉能力,调解成功率高。例如:周荣律师在处理“拆迁补偿+离婚析产”相交叉所引发的民事纠纷诉讼,以及化解“原房主失联”情况下的待下证二手房交易僵局都被引入经典案例。另外,周荣律师在合同纠纷、复杂公司商事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收获了同行和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济南地区稀缺的深耕商事、家事交叉领域16年的专项律师,专攻复杂财产转移追回案件,专业资源内部交叉延伸,组建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复合型顾问专项团队,深度融合公司法、合同法、财税法、婚姻法四大法律体系,精准破解股权转移、虚假债务、企业利润输送等疑难问题,擅长穿透商业伪装、虚假交易、低价转让等财产转移骗局,精准锁定隐匿婚内资产,精通股票期权、私募理财、信托受益权、跨境隐蔽资产、虚拟资产等新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追回,深耕通谋虚伪婚姻、离婚后隐匿财产追回、大额财产返还等新型家事案件,兼具专业诉讼能力与调解能力,可根据案件情况定制最优维权方案,秉持“诉讼维权+矛盾化解”双重办案理念,兼顾当事人权益与纠纷解决效率。 个人标签:商事家事交叉顶尖专家、高净值家庭财富捍卫者、复杂财产分割战术大师,复杂析产、新型资产分割与高冲突家事战略统帅,独树一帜的“调解员与裁判者”双重思维,熟悉本地各级法院裁判规则,在策略制定和结果预判上有罕见的优势。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02民初8850号

原告:俎金柱,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朱秀娟,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马蕊,均系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济南绿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5院内东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DNET3M。

法定代表人:黄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树岭、侯梦溪,均系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俎金柱、朱秀娟与被告绿地集团济南绿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鲁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俎金柱、朱秀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马蕊,被告绿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树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俎金柱、朱秀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5046.75元(以295618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签订《济南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卖坐落于历下区工业南路以南,奥体西路以西绿地中央商务区B1-1地块1号楼1单元14层1401号商品房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31.66㎡,单价为22453.2元/㎡,总价款为2956188元,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案涉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商品房总价款2956188元,被告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经原、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未予以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绿鲁公司辩称,对起算时间及购房款金额无异议,截止时间应为2022年8月26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30日,俎金柱、朱秀娟(乙方、买受人)与绿鲁公司(甲方、出卖人)签订《济南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绿鲁公司开发的绿地中央商务区B1-1地块1号楼1单元1401号房屋,房屋总价款2956188元。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交付买受人。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本合同第十一条所约定的交付日期,为该房屋所在楼栋待交付商品房开始交付的起算日期,出卖人自身原因造成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则:(1)逾期在365日(含)之内,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止(以二者孰早发生为准),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支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65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以二者孰早发生为准)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壹的违约金。

俎金柱、朱秀娟提交绿鲁公司于2022年8月27日开具的收据载明房款2953494元,并提交交房通知书,载明公司将于2022年8月27日集中交付,为避免集中交付产生的拥挤和更好的提供服务,建议2022年8月27日办理交房手续。俎金柱、朱秀娟据此主张以295349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27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绿鲁公司认可上述日期,但辩称应计算至前一日。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虽签订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俎金柱、朱秀娟在本案中主张的逾期交房的事实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俎金柱、朱秀娟与绿鲁公司签订的《济南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俎金柱、朱秀娟依约支付了购房款,绿鲁公司未能依约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俎金柱、朱秀娟主张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房屋违约金起止日期。关于起始日期,根据《济南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绿鲁公司应将涉案房屋在2021年6月30日前交付给俎金柱、朱秀娟,合同约定交房逾期365日之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以二者孰早发生为准)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故该合同项下房屋逾期交付违约金的起算日期为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的次日即2021年7月1日。关于截止日期,因交房通知书载明的案涉房屋建议交房时间为2022年8月27日,但当日不应计算在逾期交房天数内,故截止日期应计算至交房的前一日即2022年8月26日。故案涉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双方自认的房款295349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8月26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为124637.45元(2953494元×422天÷10000)。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绿地集团济南绿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俎金柱、朱秀娟逾期交房违约金124637.45元;

二、驳回原告俎金柱、朱秀娟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绿地集团济南绿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宋宪梅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段雅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