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荣
主办律师
“ 周荣律师,拆迁安置、土地征收专业律师,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执业13年。周律师简介:为“周荣律师民事诉讼律师团队”带头人,团队律师为济南市高新区、历城区多家街道办事处担任法律顾问。为上海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济南腾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华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担任法律咨询合作律师。周律师业务领域:征收拆迁、婚姻家事、医疗损害责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债权处置和知识产权保护。周律师擅长:周律师在处理“拆迁补偿+离婚析产”相交叉所引发的民事纠纷诉讼,以及化解“原房主失联”情况下的待下证二手房交易僵局,同时对保全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执行异议问题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温馨提示:1、涉及具体实务办理咨询,为有偿咨询,请各位当事人在咨询时尽量列明想要咨询了解的内容。如果咨询后确定需要委托律师代理,可以在代理费中扣出咨询费。 2、加微信咨询时请告知真实姓名,以便备注称呼。3、如电话联系、加微信,本人没有及时接听或回复,并不表示本人拒绝,可能是在忙碌中,可以选择发信息的方式。 ”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6528号 原告A,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被告A,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北京市XX质量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A1(系A与高X之子),1994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1、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们于1990年2月相识并开始交往,于1993年后开始同居;当年6月对方怀孕,同年8月1日,我们在老家河北省元氏县XX举办了婚礼,但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于199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魏×1,目前居住在93508部队的军产房中,购置XX汽车一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存款亦无共同债务,因近年来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我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丰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作出至今,我们处于分居状态,无法XX,无和好可能,鉴于双方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时双方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属于事实婚姻,故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们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 被告A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此外,对方陈述部分与事实不符,我们于1993年8月18日在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请求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A与高X系同学,自行相识并自由恋爱,于1993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魏×1,现已成年,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5年12月,A第二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判决书、查询结果、病历手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A与高X系同学,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庭审中,A坚持要求离婚,并称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双方虽进行了沟通,但仍无和好可能,高X不同意离婚,并希望给双方以及孩子一次机会,双方结婚二十多年,都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充分尊重和考虑对方的意见,加强沟通、真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共同克服和解决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共同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综合本案案情和现有证据,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其他离婚情形,故本院对A要求与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侯佩秋 人民陪审员 桂 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书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