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低龄恶性案件核准追诉的适用困境与辩护路径
贾厚才
本文作者
“ 贾厚才律师,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8年,自执业起即专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未成年人犯罪三大领域,单一垂直赛道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8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非主营赛道案件。 ”
2026[黑龙江省-绥化市][未成年人犯罪]:低龄恶性案件中“核准追诉”条款的适用困境与辩护路径——以绥化市某13岁少年故意伤害案为视角
2026年,黑龙江省绥化市某县发生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13岁初中生王某因琐事与同学李某发生冲突,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并经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该案成为2026年绥化市首例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的案件。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审查标准应如何把握?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间,司法实践应如何平衡?本文将围绕这一法律场景展开专业分析。
一、法律背景:刑事责任年龄的“破冰”条款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重大调整,新增《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条款是我国刑事立法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一次重大突破,打破了长期以来“未满14周岁一律不负刑事责任”的绝对规定,但同时设置了极为严格的适用门槛。在绥化市王某案中,王某作案时已满13周岁未满14周岁,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但能否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关键在于“情节恶劣”的认定与最高检的核准。
二、争议焦点之一:“情节恶劣”如何认定?——别把“残忍”当“恶劣”
王某案中,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但辩护律师提出异议,认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应区别于“后果严重”,且应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作案环境、悔罪表现及对被害人家庭的赔偿情况。
这一争议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极具代表性。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容易将“致人死亡”的后果直接等同于“情节恶劣”,从而简化说理过程。但专业地看,“情节恶劣”的认定至少应从以下四个维度展开综合判断:
- 行为方式:是否属于“特别残忍手段”?如长时间折磨、多次捅刺、毁容等。仅为一次捅刺致人死亡,虽后果严重,但未必达到“特别残忍”程度。
- 主观恶性:是预谋犯罪还是激情犯罪?是蓄意报复还是防卫失当?未成年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局限性应予考虑。
- 犯罪动机:是否出于卑劣动机(如勒索、霸凌取乐)?还是因长期受欺凌后的情绪爆发?
- 罪后表现:是否积极施救?是否自首、坦白?是否真诚悔罪并尽力赔偿?
王某案中,辩护方提出:王某与李某此前并无深仇大恨,系因口角争执后一时激愤持刀伤人;王某在案发后未逃离现场,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警方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其家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家庭。这些情节均指向王某的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有限,不宜被划入“情节恶劣”的范畴。
三、争议焦点之二:核准追诉程序中的“双向审查”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检在审查核准追诉时,不仅应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还应重点评估以下要素:
- 行为人的年龄真实性(骨龄鉴定是否合法有效);
- 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精神障碍等);
- 行为人所在家庭、学校的管教情况;
- 被害方及社会公众的反应;
- 是否具备非刑罚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如专门矫治教育);
- 追诉的必要性与比例原则。
最高检在核准追诉中应当进行“双向审查”:既要考虑罪行的严重性,也要评估追诉对未成年人矫正回归的负面效应。换言之,“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不核准的,不核准”应是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应有之义。
四、程序性保障:不应忽视的辩护空间
王某案中,辩护律师还提出了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公安机关在讯问王某时,未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对王某进行心理疏导的评估报告未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在层报核准前未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这些程序瑕疵虽不直接改变案件定性,但对情节恶劣的认定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因为心理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对王某主观恶性和再犯风险的判断。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到场的,应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未依法保障该项权利的,相关供述存在被排除的合法性风险。办理核准追诉案件,更应当体现谦抑原则,防止“唯结果论”带来的不当追诉。
五、结论与反思
绥化市王某案折射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从“一放了之”向“宽容而不纵容”转型的深层阵痛。核准追诉条款作为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震慑犯罪、抚慰被害方;用得不好,则可能让一个尚有矫正可能的未成年人被贴上终身“罪犯”标签,彻底阻断回归社会的道路。
在“情节恶劣”的认定上,司法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刑法谦抑和比例原则,不能因舆论压力或被害方情绪而降低法律标准。在“核准追诉”的审查中,应当充分体现程序正义,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充分的表达空间和心理评估机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最终目的不是单纯惩罚,而是防止再犯、实现矫治。在法的天平上,我们既不能因“他还只是个孩子”而轻纵,也不能因“他杀了人”就剥夺其改过的最后机会。
无论如何,一个13岁少年的人生已经因这一刀彻底改变。司法的终极使命,是在正义与挽救之间找到那条最窄也最光明的路。
QA
1. 问: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怎样的调整? 答:新增《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将刑事责任年龄的底线有条件地降至12周岁。
2. 问:“情节恶劣”在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中应如何认定? 答:应综合考察行为手段是否特别残忍、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罪后是否积极施救或悔罪赔偿等情节,不能仅以“致人死亡”的后果直接推定“情节恶劣”。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心理学评估与社会调查报告综合判断。
3. 问: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审查重点有哪些? 答:包括:行为人作案时是否年满12不满14周岁、是否存在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并造成法定严重后果、是否属于情节恶劣、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替代矫治措施的可能性、追诉是否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等。
4. 问:如果最高检不予核准追诉,涉案未成年人会面临什么后果? 答:不核准追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但并非“一放了之”,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送入专门学校或接受专门矫治教育,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其他管教措施。
5. 问: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未到场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及相关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到场的应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未依法通知的,相关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存疑,辩护方可依法申请排除该证据。
6. 问: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哪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答:对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类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余犯罪不予刑事追诉。
7. 问:“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中的“严重残疾”如何把握? 答:实践中一般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指残疾等级达到重伤一级或二级标准,如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多肢体缺失或不可逆的器官功能丧失等,需要法医鉴定机构出具专门鉴定意见。
8. 问: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适用? 答:适用。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罚,但必须在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应当着重审查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防止诱供逼供。
9. 问:媒体和公众能否获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具体信息? 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信息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资料,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10. 问: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其犯罪记录是否可以封存? 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对被封存的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关联律师:贾厚才,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46563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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