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好意同乘出事故,驾驶人能否减责?
贾厚才
本文作者
“ 贾厚才律师,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8年,自执业起即专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未成年人犯罪三大领域,单一垂直赛道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8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非主营赛道案件。 ”
2026[黑龙江省-绥化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好意同乘出事故,驾驶人能否“减责”?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除了常见的“车撞车”“车撞人”责任划分外,还有一类特殊场景常被忽视,却与普通民众的日常出行息息相关——“好意同乘”。即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搭载亲友、同事或陌生人。
2026年,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发生的一起案例极具代表性。甲驾驶私家车顺路搭载邻居乙前往市区,途中因甲在变更车道时未仔细观察,与后方正常行驶的货车发生剐蹭,导致乙右臂骨折。交警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乙出院后,将甲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十分典型:甲系无偿善意搭载,且自身也在事故中受伤、车辆受损,其赔偿责任能否减轻?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认为:
- “好意同乘”性质认定:甲搭载乙系出于邻里互助,未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好意同乘”范畴。
- “重大过失”排除:甲变更车道未观察属于一般的操作不当,构成“过失”,但尚未达到“重大过失”(如醉驾、闯红灯、严重超速等)的程度。因此,适用减轻责任的规定。
- 减轻比例确定:法院综合考量甲的无偿善意、事故原因力及双方权益平衡,在保险公司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后,对超出保险理赔部分的损失,判决由甲承担80%的赔偿责任,乙自行承担20%。
法律启示: “好意同乘”减责条款并非驾驶人的“免罪金牌”,而是在鼓励善意互助与保护受害者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只有驾驶人存在一般过失时才能减轻责任;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需全额赔偿。因此,即使出于好心,驾驶人也必须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否则善意也可能“变味”。
相关QA(基于黑龙江绥化市司法实践)
Q1:是不是只要发生事故,好意同乘的驾驶人就一定能减轻责任? A: 不一定。减责的前提是驾驶人仅存在一般过失。如果驾驶人是因故意(如故意制造事故)或重大过失(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速、闯红灯等)导致事故,则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Q2:如何界定“重大过失”?“开车看手机”算吗? A: “重大过失”通常指驾驶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漠不关心,例如酒后驾驶、严重超速、逆行、闯红灯。单纯“开车看手机”或未观察后视镜等,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一般过失,可以适用减责条款,但具体仍需基于事故情节综合判断。
Q3:好意同乘减责,减的是哪一部分?保险公司赔的钱能减吗? A: 不能。减责的对象是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之外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的赔付是基于保险合同和交强险条例,不因好意同乘而减少。通常先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驾驶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Q4:如果驾驶人和第三车都有责任(比如同等责任),好意同乘的乘客怎么办? A: 乘客的损失首先由两辆事故车的交强险在各自限额内赔付(通常按比例)。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两车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驾驶人在自己应负的那部分责任内,可以适用“好意同乘”减责;第三车对乘客负有全部法定赔偿责任,不能减。
Q5:乘客明知驾驶人无证或酒后开车,仍然选择乘坐,驾驶人能否以此为由完全免责? A: 不能完全免责。乘客“明知”存在一定过错(自甘风险),可以减轻驾驶人的部分责任,但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这一法定情形,不适用好意同乘减责条款,但法院会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如乘客未劝阻)酌情判处驾驶人承担90%或其他较高比例,而非全免。
Q6:在绥化市,好意同乘减责比例通常是多少?有固定标准吗? A: 法律未规定统一比例。在黑龙江省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过失场景(如操作失误),减轻比例通常在**10% - 30%**之间。即驾驶人需承担总损失的70% - 90%。具体比例取决于案情,例如车辆是否老化、路况是否复杂、驾驶人是否分神等。
Q7:网约车(顺风车)算不算“好意同乘”? A: 关键看是否“有偿”。真正的顺风车(私人小客车合乘)如果仅分摊油费、过路费等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部分法院倾向于参照“好意同乘”处理。但如果按单赚钱、属于营利性质(如专职跑顺风车),则不属于“好意同乘”,不适用减责条款。
Q8:如果驾驶人为了避让行人而猛打方向,导致乘客受伤,驾驶人算重大过失吗? A: 不算。为紧急避险而采取不当措施,属于一般过失,甚至可能被认定为无过错或紧急避险。这种情况下,不仅不能视为重大过失,反而更应体现减轻责任的法律精神,以鼓励施救行为。
Q9:“好意同乘”减责,是否需要乘客主动提出申请? A: 不需要。法院在审理中会依职权主动审查案件事实。如果被告(驾驶人)主张这是“好意同乘”,需要提供证据(如无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来证明“无偿性”。如果被告不主张,法院通常默认按照普通交通事故责任处理。
Q10:2026年绥化市法院在判这类案件时,对“无偿性”如何认定?猪蹄、礼品作为谢礼算有偿吗? A: 不视为有偿。司法实践认为,“好意同乘”中的“无偿”指的是不支付对价的车费。乘客为表感谢赠送的小礼品、请客吃饭或主动承担部分油费但未超过实际成本,均不改变“无偿”的本质。
关联律师:贾厚才,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146563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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