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楠与刘小满、肖育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郭强
主办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4)鲁0102民初16655号
原告:肖楠,女,汉族,1980年11月2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百合花园11号楼1单元4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山东新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山东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满,女,汉族,1994年3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西路22号5号楼5单元302号。
被告:肖育琪,男,汉族,1993年12月29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588号11号楼2205号。
原告肖楠与被告刘小满、肖育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
肖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刘小满、肖育琪偿还刘小满借款463498元,并自起诉之日以463498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支付利息至被告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均由刘小满、肖育琪承担。事实与理由:肖楠与肖育琪系姐弟关系,刘小满、肖育琪系夫妻关系。自2023年3月份左右开始,刘小满以投资等名义陆续向肖楠借款100余万元2024年5月经双方对账,刘小满尚欠肖楠借款本息合计7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陆续偿还部分借款,截至起诉之日刘小满尚欠借款合计463498元。现肖楠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肖楠的诉讼请求。
刘小满、肖育琪请求在法庭主持下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小满、肖育琪欠原告肖楠借款本金463498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170000元,于2025年1月1日前支付153498元,余款140000元于2025年2月28日前付清,支付至原告肖楠农业银行账户中(账号:62284802505********,开户行:农业银行高新支行);
二、如被告刘小满、肖育琪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任意一期约定时间足额支付欠款,则原告肖楠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提前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刘小满、肖育琪承担违约金20000元,一并强制执行;
三、原告肖楠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3元、保全费302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以上共计6083元由被告刘小满、肖育琪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斌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史芳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