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5 主办律师:郭强

郭强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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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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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103民初3280号

原告:山东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勇,执行董事兼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山东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阳,经理。

原告山东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山东某某电器有限公司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538元,但原告山东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该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本案原告山东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燕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贾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