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浩轩养殖场等与辽阳市诺维特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21 主办律师:郭强

郭强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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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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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辽1021民初2061号

原告:济南市章丘区某场,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孙某,男,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山东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某,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xxxxxxxxxxxx。

经营者:刘某,女,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辽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公司经理。

原告济南市章丘区某场与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某、辽阳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市章丘区某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旦旦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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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