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冷集某某养殖场与谷城县人民政府、谷城县冷集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龙东辉
主办律师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鄂06行初83号
原告谷城县冷集某某养殖场,住所地:谷城县。
法定代表人毛某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英,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毛某斌胞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芹,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谷城县。
法定代表人涂某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湖北银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城县冷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谷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峰。
出庭负责人肖某兵,谷城县冷集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东辉、乐韵,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城县冷集某某养殖场(以下简称某某养殖场)诉被告谷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某政府)、谷城县冷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冷集镇政府)不履行补偿职责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受理后,向被告某某政府、冷集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24年10月1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养殖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英、彭雪芹,被告某某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被告冷集镇政府的出庭负责人肖某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东辉、乐韵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养殖场以已经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受理后、裁判作出前,原告某某养殖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其诉讼权利,既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城县冷集某某养殖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谷城县冷集某某养殖场负担。
审判员曹勇
审判长杨瑛
审判员曾建彬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