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车辆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14 主办律师:龙东辉

龙东辉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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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625民初2596号

原告:湖北某某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经济开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东辉,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韵,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南京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边某杰。

第三人:湖北某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邬某启。

原告湖北某某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某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车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现湖北某某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某某车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86元,减半收取计9893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4893元,由湖北某某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刘斌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谭明志

书 记 员吴艳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