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朱某;于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0 主办律师:黄江

黄江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鑫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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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新01民终55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某,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丽菲娅·艾尔肯,新疆双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新疆鑫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鑫,新疆鑫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于某,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上诉人施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原审第三人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4民初20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施超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施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施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施某已预交3,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施某负担,余款3,075元由本院退还施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颖

审 判 员  于志 乾

审 判 员 李艳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娜吾芭尔·尼加提

书 记 员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