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有限公司;鄯善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9 主办律师:黄江
黄江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鑫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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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新7101财保62号
申请人: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新疆鑫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鑫,新疆鑫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鄯善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鄯善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7,525,171.90元的不动产或者冻结其在银行等额的存款。申请人新疆某有限公司以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7,525,171.9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鄯善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25,171.9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账户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邓宸旭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莫阳
书 记 员彭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