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公司等与辽宁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24 主办律师:高雷

高雷

主办律师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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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
已核验身份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辽0922民初2317号

原告:辽宁某乙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阜新市。

法定代表人:霍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雷,系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玉渤,系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五峰牧业(阜新)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五峰镇火石岭子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辽宁某甲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辽宁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五峰牧业(阜新)有限公司、辽宁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9月9日向原告辽宁某乙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辽宁某乙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逾期后原告辽宁某乙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某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20元,原告辽宁某乙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包玉辉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