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公共场所摔倒责任谁担?实务探析
高雷
本文作者
公共场所摔倒,责任谁来担?——2026[阜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实务探析
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是最贴近百姓日常生活的民事案件类型之一。其中,公共场所管理者因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而引发的侵权纠纷,历来是争议的焦点。“进门摔伤谁之过”? 是受害人自身疏忽,还是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划分的“度”在哪里?
本文以2026年阜新地区一起典型的商场通道湿滑摔伤纠纷为切入点,深度解析此类案件中的过错认定规则与责任比例划分问题。
典型案例场景
2026年1月,阜新某大型购物中心。冬日午后,65岁的王阿姨在商场一层超市出口处行走时,因地面有少量水渍(系保洁人员刚拖完地未放置警示牌所致),脚下一滑,摔倒致右腿胫腓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王阿姨认为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商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
商场则认为:王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自身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且水渍面积小、肉眼可辨,应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争议焦点: 受害人自身过错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如何划定?双方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法院需要综合评判双方的过错程度。
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
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的、绝对的,其范围应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司法实践中,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义务,主要考察以下三个维度:
- 风险预防义务:对于可预见的风险(如刚拖过的湿滑地面),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如放置“小心地滑”警示牌、铺设防滑垫、及时清理等。
- 风险提示义务:对于无法立即消除的风险,是否作出了明确、醒目的警示?
- 事后救助义务:损害发生后,经营者是否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防止损失扩大?
本案中,商场保洁人员拖地后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也未采取临时隔离措施,显然在风险预防和提示义务上存在明显瑕疵,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二、受害人自身注意义务的考量
安全保障义务并非“保险箱”,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法院在认定受害人过错时,会考察:
- 受害人对危险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
- 受害人自身行走方式是否存在明显疏忽(如低头看手机、奔跑、穿不合脚鞋具等)?
但如果商场地面水渍虽可见,但在正常光线下并不显眼,且受害人系老年人行动不便,其注意义务的标准应适当降低,不宜苛责。不能以“受害人应当小心”为由,完全免除经营者的责任。
三、责任比例的划分逻辑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通常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来划分责任。
- 若经营者未尽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如无警示、无防护),而受害人仅存在一般性疏忽,通常由经营者承担**70%-90%**的主要责任。
- 若经营者已履行合理提示义务,而受害人因重大过失(如酒后踉跄、故意奔跑)导致损害,则可能减轻经营者至50%以下的责任。
- 若损害完全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且经营者无任何过错,则经营者可能免责。
本案属于典型的“经营者负主要责任”情形。结合阜新地区类似判例,法院倾向判决商场承担80%左右的赔偿责任,王阿姨因未尽到充分观察义务承担**20%**左右的责任。
结语与提示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民事权益。法律通过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督促公共场所管理者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同时,也提醒每一位社会公众,自己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给经营者的建议:安全无小事,务必完善巡查制度、警示标识管理和应急预案。一次未尽提示义务的“小拖地”,可能引发数十万元的“大赔偿”。
给公众的提示:出行在外,注意脚下安全,珍视自身健康权益。如不幸发生伤害,请注意保留现场照片、视频、医疗票据、目击证人联系方式等关键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相关法律问题Q&A
Q1:在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摔伤,法律上一般依据什么规定索赔? A1: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主张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
Q2:安全保障义务是不是要求经营场所对所有可能的风险都绝对负责? A2:不是。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即经营者应采取符合一般社会价值判断的预防和提示措施。如果风险极其隐蔽、突发且无法预见,或受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经营者的责任可以减轻甚至免除。
Q3:如果公共场所地面确实有污渍,但设置了“小心地滑”牌子,受害人仍然滑倒,商家能免责吗? A3:不能直接免责。设置警示牌是履行提示义务的体现,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过错程度,但还需考察警示牌是否醒目、位置是否合理、污渍是否被及时清理。若商场明知污渍存在却长时间不清理,仅竖牌,仍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Q4:在饭店吃饭时,因地面油腻导致摔伤,饭店负什么责任? A4:饭店作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地面油腻未及时清理且无警示,饭店一般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顾客自己因劝酒、打闹等过错导致摔倒,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
Q5:摔伤后去医院就诊,所有的医疗费都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A5:一般是赔偿与本次摔伤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合理医疗费用。需提供正规医疗票据、诊断证明、病历等。对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不必要的过度医疗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Q6: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怎么算? A6: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上述费用必须有医嘱或鉴定意见支撑。
Q7:受害人是老年人,自身有骨质疏松等基础病,摔伤后骨折更严重,责任如何认定? A7:受害人特殊体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以此减轻侵权人责任。只要摔伤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仍需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但需注意,基础病不应作为加重赔偿的因素。
Q8:公共场所摔伤后,现场没有监控,证据不足怎么办? A8: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调取周边监控或出具出警记录;保留现场照片(含地况、周边环境);寻找目击证人并留下联系方式;保留与场所管理人员沟通的录音或书面记录。这些均可作为初步证据。
Q9:索赔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9:根据《民法典》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Q10:协商不成,起诉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A10:起诉状、原被告身份信息、损害事实发生的证据(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等)、医疗费票据和病历、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伤残鉴定报告(如有)、损失清单等。
关联律师:高雷,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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