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连与夏某娟、夏某丽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4 主办律师:高旭东

高旭东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邦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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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613民初771号之二

申请人:牟某连,女,193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东,山东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夏某娟,女,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申请人:夏某丽,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申请人:夏某妍,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申请人:夏某姣,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夏某水,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关于申请人牟某连与被申请人夏某娟、夏某丽、夏某妍、夏某姣、夏某水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2025)鲁0613民初77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夏某娟、夏某丽、夏某妍、夏某姣、夏某水银行存款各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5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25)鲁0613民初771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牟某连撤诉,该裁定现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5)鲁0613民初771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夏某娟、夏某丽、夏某妍、夏某姣、夏某水银行存款各85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徐昶晟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宋城承

书 记 员任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