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连与夏某娟、夏某丽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08 主办律师:高旭东
高旭东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邦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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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613民初771号之一
原告:牟某连,女,193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东,山东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娟,女,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夏某丽,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告:夏某妍,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夏某姣,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夏某水,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原告牟某连与被告夏某娟、夏某丽、夏某妍、夏某姣、夏某水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牟某连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某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某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1元、保全申请费538元,合计969元由原告牟某连负担。
审 判 员徐昶晟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宋城承
书 记 员任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