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江、刘某生与解某海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20 主办律师:高旭东

高旭东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邦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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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6民终6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某江,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生,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东、臧晓霏,山东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某海,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柳林小区34-2-101号。

上诉人解某江、刘某生因与被上诉人解某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鲁069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解某江、刘某生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解某江、刘某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玉新

审判员王昊

审判员陈勇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