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3.02 主办律师:高亚
高亚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重庆
已核验身份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40民初633号
原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陈静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马建
书 记 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