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2.28 主办律师:高亚

高亚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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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已核验身份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40民初632号

原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1995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被告马某某母亲),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陈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马建

书 记 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