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璟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治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2.27 主办律师:高亚

高亚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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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已核验身份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40民初609号

原告:重庆璟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万寿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8148513XU。

法定代表人:刘兴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治国,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璟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治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璟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按40%收取计20.00元,由重庆璟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何福贵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康愉

书 记 员陈燕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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