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于全来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7.13 主办律师:马仲华
马仲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元康(寿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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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5民初3107号
原告:赵某,女,200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系赵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仲华,山东元康(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全来,男,200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保喜,男,1979年7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系于全来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加省,费县上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与被告于全来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张嘉欣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