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王存刚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8.03 主办律师:马仲华

马仲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元康(寿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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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889号

原告: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9969号富潍大厦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闫宝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仲华,山东元康(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存刚,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存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伟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