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学东、刘峰林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5.19 主办律师:马仲华

马仲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元康(寿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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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1166号

原告:马学东,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仲华,山东元康(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峰林,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马学东与被告刘峰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马学东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学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学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学东负担。

审判员刘恩科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