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01 主办律师:颜木海

颜木海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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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5)闽0703行赔初2号

原告南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铁军,福建松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前街17号。

负责人陈国明,镇长。

委托代理人颜木海,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仕有,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南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人民政府起诉。

审判长陈金英

人民陪审员毛远彬

人民陪审员梁水妹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叶芸倩

书记员梁娟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