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铝板带加工有限公司、芜湖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05 主办律师:颜木海
颜木海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876256393
南平
已核验身份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1537号
原告:福建省南铝板带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水东街道工业路4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821750903。
法定代表人:王良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木海,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有,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昌经济开发区纬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UUD5GX9。
法定代表人:丁园永。
原告福建省南铝板带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南铝板带加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南铝板带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晶晶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吕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