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铝板带加工有限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1 主办律师:颜木海

颜木海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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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
已核验身份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2204号

原告:福建省南铝板带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水东街道工业路4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821750903。

法定代表人:王良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木海,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有,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8056286G。

法定代表人:阿其拉图。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铝板带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铝板带加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南铝板带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薛荣辉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碧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