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加班费基数约定低于工资无效
颜木海
本文作者
2026[南平]劳动争议实务:加班费计算基数到底怎么算?一案例讲透
在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堪称“争议之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词,法院判决也有微妙差异。2026年南平市某科技公司的一起案例,把这个焦点推向了风口浪尖。
案情还原
小陈入职南平某科技公司,月薪固定8000元,但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为基数计算”。2025年全年,小陈累计加班200小时(平时150小时,周末50小时),公司按1720元基数发放加班费共计约3966元。小陈认为应按8000元计算,差额近1.5万元,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加班费计算基数能否“另行约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加班费计算公式为:
加班费 =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 21.75天 ÷ 8小时 × 加班小时数 × 对应倍数(平时1.5倍、休息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
核心问题: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按最低工资计算”是否有效?
- 司法实践主流观点(包括福建多地法院):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若约定低于实际工资,该约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特殊情形: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包含加班费的“包薪制”或“固定加班费”,且金额不低于法定标准,则可能被认可。
本案结果:南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需按小陈月薪8000元作为基数补足加班费差额,并加付50%赔偿金(因公司恶意压低基数)。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2026年一审维持仲裁结论。
实务操作建议
- 劳动者: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据,若发现基数异常,及时主张权利。
- 用人单位:即便约定“包薪制”,也需确保折算后的加班费不低于法定标准,否则面临补差+赔偿风险。
相关QA(10组)
Q1: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包含绩效奖金、餐补、交通补贴?
A:通常不包含非固定、非按月发放的项目。但若绩效奖金已形成固定规律(如每月固定500元),则应当计入基数。具体看法院裁量。
Q2:用人单位把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补贴”,合法吗?
A:“加班补贴”若属于固定发放,可能被认定为加班费预支,但若实际加班时长对应的法定加班费超出补贴金额,公司仍需补足差额。
Q3:员工自愿加班,公司还需要付加班费吗?
A:除非属于“为单位利益且经负责人默许”,否则未经审批的“自愿加班”一般不予支持。但若加班证据充分(如打卡记录、工作邮件),法院可能支持。
Q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还有加班费吗?
A: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局审批)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仍需支付加班费(福建地区普遍适用)。平时和休息日加班一般不支付。
Q5:公司说“996”是行业惯例,可以按最低工资算加班费吗?
A:不能。任何行业、任何惯例均不得违反劳动法强制性规定。2019年后多地法院已明确“996”违反法律。
Q6:计算加班费时,月平均工作天数21.75是怎么来的?
A: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365天减去104天休息日,再除以12个月得21.75天。这是法定折算依据。
Q7:员工离职后还能追索加班费吗?
A:可以。劳动仲裁时效为离职后1年内(从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建议收集两年以内的加班证据。
Q8:公司让员工签“放弃加班费承诺书”,有效吗?
A:无效。放弃加班费属于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仲裁和法院均不支持。
Q9:加班费基数包含年终奖吗?
A:年终奖属于年度性奖励,一般不纳入月加班费基数。但若年终奖按月发放且固定,可考虑计入。
Q10:南平地区对加班费案件有没有特殊政策?
A:2026年福建省高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审判指引明确: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70%。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较高(如南平2025年最低工资为1960元),基数至少不低于该金额。
关联律师:颜木海,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76256393
(本文基于2026年南平地区司法实践分析,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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