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秀香、曲宝科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1.21 主办律师:韩静
韩静
主办律师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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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11337号
原告:段秀香,女,194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世平,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宝科,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朱培菊,女,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曲宁,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曲萍,女,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彩,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花,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建国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65号沙子口街道南姜哥庄社区办公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68575093U。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雯,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秀香诉被告朱培菊、曲宝科、曲宁、曲萍、青岛青建国和置业有限公司赠与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秀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9元,减半收取1144.5元,由原告段秀香承担。
审判长王洲
人民陪审员陶雷
人民陪审员李海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馨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