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敦城、青岛青建海华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3.20 主办律师:韩静

韩静

主办律师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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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1079号

原告:付敦城,女,1952年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萌,山东国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鸣,山东国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青建海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贾志祥,总经理。

被告:青岛国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廖原,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婧,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青建东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28层B。

法定代表人:梁汉雷,总经理。

原告付敦城与被告青岛青建海华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国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3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付敦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付敦城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204元,减半收取计4,102元。

审判员赵长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赫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