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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自甘风险规则在对抗性体育伤害中的司法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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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静 律师

韩静

本文作者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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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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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青岛]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自甘风险”规则的司法适用边界——以篮球比赛对抗性受伤为例

一、问题的提出

2025年某日,青岛市民李某参加单位组织的业余篮球联赛。比赛中,张某在一次抢篮板时肘部击中李某面部,致李某两颗牙齿断裂、鼻骨骨折。李某认为张某动作过大、存在恶意,诉至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8万元。张某则辩称,篮球运动属于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技,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即视为接受风险,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反映的争议焦点极具代表性: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参与者受到人身损害时,“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如何认定?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边界如何把握? 本文将围绕这一争议焦点,结合《民法典》第1176条之规定,从司法裁判视角展开专业分析。

二、“自甘风险”规则的规范解读与适用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基于该条文,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须满足以下要件:

1. 活动的固有风险性 活动须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篮球、足球、拳击等对抗性体育项目,天然包含身体冲撞、动作变形、意外失衡等固有风险。法院判断风险性时,通常参考项目本身的运动规律、比赛规则及社会一般观念,而非以事后视角苛责结果。

2. 受害人的自愿性 受害人须“明知”活动存在风险且“自愿”参加。此处的明知不要求对每一项具体风险均有精确预见,只需对该类活动可能发生的人身损伤具备概括性认知。自愿参加以行为表现为准,不限于书面同意,报名、入场、缴费等均可视为自愿。

3. 损害系由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 致害人须为同一活动的参与者,而非观众、工作人员等外部人员。因活动组织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责任,不适用自甘风险,另行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

4. 致害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此为核心要件。一般性过失(如技术欠佳、判断失误)不突破自甘风险的免责效果;但故意侵害或严重违反规则、漠视他人安全的行为,仍须担责。

三、结合案例的司法分析

在李某诉张某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抢篮板时的挥肘动作属于篮球比赛中的常见对抗行为,该动作虽造成李某受伤,但张某不存在直接殴打、恶意报复等故意行为;其动作幅度未明显超出篮球运动规则允许的范围;李某作为经常参加篮球运动的人员,应当预见此类活动的风险,仍选择参赛,符合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法院据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准确体现了自甘风险规则的立法初衷——避免对正常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伤害进行过于严苛的归责,防止运动参与者因惧怕担责而畏手畏脚,损害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四、裁判中的争议焦点与认定标准

实践中的难点在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司法机关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 是否违反活动规则 轻微违例(如普通打手、阻挡犯规)一般不视为重大过失;恶意伤人动作(如挥拳、恶犯绊摔)则可能构成故意。例如,在另一青岛案例中,某球员在无球状态下故意用脚踢踹对手腿部,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判令赔偿。

2. 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程度 参与者对自身动作的控制能力、当时比赛的情势(快攻、争抢、比赛节奏)均影响过错判断。若行为人在情势紧急下做出常规反应动作导致损害,不轻易认定为重大过失。

3. 损害的可预见性 运动专业人员在技术动作、保护措施方面的注意义务是否高于普通人?山东省部分法院认为,专业运动员应具备更高风险防范意识,若其以违规动作致人损害,构成重大过失的可能性更高。

五、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对活动组织者: 虽然自甘风险免责主要适用于参加者之间,但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提供合格场地、配备急救设施、合理编排赛事)的,仍可能承担补充责任。建议组织者为参赛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签署自愿参赛协议。

对参与者: 赛前应评估自身身体状况,理性认知活动风险;比赛中尽量避免争执、报复性动作;受伤后注意固定证据(如比赛录像、目击证人、医疗记录),以便后续维权。

对受损方律师: 欲突破自甘风险免责,须着重举证证明致害行为“超出正常竞技范围”,可从行为动机、动作连贯性、伤害部位、是否针对要害等方面构建证据链。


自甘风险相关常见法律问题QA

Q1:朋友叫我去打篮球,我受伤了能不能让他赔? A:不能。只要不是对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害,因篮球运动固有风险导致的自伤,对方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你自己承担损失。建议购置运动意外险。

Q2:什么情况下对方要赔偿? A:对方存在故意伤害(如挥拳、踢打),或严重违反规则且漠视安全的重大过失(如从背后恶意拉拽高速运动中的人)时,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Q3:体育比赛中被犯规受伤,犯规算重大过失吗? A:要看犯规程度。普通技术性犯规(如阻挡、拉人)不构成重大过失;恶意违反安全规则的粗暴动作(如违反体育道德犯规)大概率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Q4:我在体育课上受伤,学校要不要负责? A:学校并非对抗性活动的“参加者”,自甘风险规则不适用于学校。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器材老化、教师缺岗),学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Q5:健身房私教课中受伤,属于自甘风险吗? A:不属于。健身课程虽有一定风险,但私教具有专业指导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和合理指导义务的,适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Q6:参加马拉松猝死,组织方是否免责? A:不能简单免责。自甘风险适用于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致害,而猝死通常与组织方是否尽到医疗急救保障、赛前体检提示等义务相关,应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条款审查。

Q7:签订“免责协议”后受伤,是否就完全不能索赔? A:不是。免责协议仅对合法且可预见的风险有效;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不能通过协议预先免除责任。

Q8:在自助式大型游乐场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A:游乐设施属于活动组织者提供的服务设施,而非“参加者”的行为致害,不适用自甘风险。应审查游乐场是否履行安全提示、设备维护、应急救助等义务。

Q9:未成年人在对抗性比赛中受伤,适用自甘风险吗?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可以适用自甘风险,但学校、场馆等组织方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更高,须承担更严格的保护和提示责任。

Q10:被打伤的对方说是比赛正常对抗,我该怎么举证? A:可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形成链条:比赛视频(重点截取动作前后情势)、现场裁判与队友的证人证言、医院对伤情部位和成因的医学描述、对方在比赛中是否存在多次类似恶意动作的旁证。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过错程度论证。


关联律师:韩静,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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