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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未约定利息却收服务费,法院认定砍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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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静 律师

韩静

本文作者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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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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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青岛]民间借贷纠纷:未约定利息却遭高额“服务费”追讨,法院如何认定“砍头息”与变相高利?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隐形利息”陷阱——从一起青岛中院改判案看“财务顾问费”的法律定性

在民间借贷的司法实践中,出借人为规避法定利率上限,往往不再直接约定高于LPR四倍的利息,而是通过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服务费”或预先扣除“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推高借款人的实际融资成本。这类费用究竟是独立的中介服务对价,还是本质上属于“砍头息”或“变相利息”,是2026年青岛地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最激辩的争议焦点之一。

基本案情场景(化名)

2024年,青岛某小微企业与自然人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8%。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由王某为该企业提供“融资结构优化及财务规划建议”,服务费为人民币30万元,于放款当日一次性支付给王某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借款发放当日,企业按约支付了30万元“服务费”。后因企业未按期还款,王某诉至青岛市某区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企业主张:该30万元“服务费”没有任何实质服务内容,属于变相的“砍头息”和利息,实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270万元,且综合利率已超出法定上限,超出部分应抵扣本金。 王某则辩称:财务顾问服务已通过口头形式履行,费用系独立合同对价,与借贷关系无关。

法院裁判倾向与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曾认为两份合同独立,服务费系当事人意思自治,未予支持企业抗辩。但二审青岛中院最终改判,核心说理如下:

  1. 穿透式审判思维下的实质认定。法院指出,虽然《借款合同》与《财务顾问协议》形式上独立,但两者签订时间相同、主体相同、款项支付与放款同时进行,且王某作为自然人并不具备提供专业财务顾问服务的资质与能力,所谓“服务”亦无任何书面报告或可验证的工作成果证明。故该30万元在实质上并非服务对价,而是为规避利率管制而创设的变相利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关于利息预先扣除的规定。

  2. “砍头息”的法律效果。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既然30万元被认定为变相利息并已预先支付,则实际本金调整为270万元,后续利息计算基数亦相应变更。

  3. 综合融资成本的利率上限控制。法院将名义利息加上该30万元“服务费”进行汇总折算,认定该笔借款的年化综合费率已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对于超出部分,企业有权主张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应当抵扣本金或由出借人返还。

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该案例给2026年青岛地区的资金出借方与融资企业均带来重要启示:

  • 对出借人:任何以“顾问费”“手续费”“居间费”为名收取的费用,若没有真实、独立、可留痕的服务内容,极有可能被司法认定为变相利息,不仅无法突破利率上限,还可能因整体费率超限导致部分利息请求权丧失。若确有独立服务,务必签订正式合同、留存服务过程记录与交付成果。
  • 对借款人:在签署任何借贷文件时,务必警惕“一份借款合同+一份服务协议”的组合收费模式。一旦发生纠纷,应主动向法庭主张“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审查原则,将已支付的各类杂费统一折算进实际利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强制性的,任何金融创新或合同设计,都不能成为突破法律红线的“马甲”。在青岛地区,随着金融审判专业化程度的提升,这一裁判口径也愈发成熟。

民间借贷纠纷相关QA

Q1: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还能主张利息吗? A: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但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若为其他主体间借贷,可参照同期LPR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但借期内利息则无权主张。

Q2:什么是“砍头息”?法律如何认定? A:“砍头息”指出借人在放款时预先扣除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少于借条记载金额。根据司法解释,实际出借的金额才被认定为本金,利息亦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基数计算。

Q3:借款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多少? A:2026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仍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例如,若LPR为3.5%,则最高保护利率为年化14%。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借款人可拒绝支付。

Q4:出借人收取的“服务费”是否一律抵扣利息? A:不必然,但若该服务费无真实服务内容、与借贷同时发生、且与放款金额直接挂钩,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变相利息,应纳入综合利率计算。若有真实且可证明的服务,则可能被认定为独立收费。

Q5:借款逾期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A:可以同时约定,但两者合计折算后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仅主张逾期利息而未约定违约金的,按LPR四倍上限保护。

Q6:民间借贷中,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能胜诉吗? A: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的,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若被告无法举证,则法院大概率认可借贷关系成立。

Q7:借款人偿还的款项,应优先抵扣本金还是利息? A:若双方无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清偿顺序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本金)。但若还款金额超出应还利息,超出部分可抵充本金。

Q8: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吗?如何识别? A:较为常见,如虚构债务、伪造借条以骗取法院判决。法院会综合审查出借人经济能力、款项交付凭证、当事人关系等因素。若涉嫌虚假诉讼,不仅驳回请求,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Q9:“借条”与“欠条”在诉讼时效上有何区别? A: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三年自还款日届满起算;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出借人可随时催告,诉讼时效自催告宽限期届满起算。欠条若因买卖、劳务等形成,诉讼时效则从出具欠条之日起算(未约定履行期的)。

Q10: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吗? A:原则上,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借款金额特别巨大且未用于家庭,则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

关联律师:韩静,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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