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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共健身器材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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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静 律师

韩静

本文作者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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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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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青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争议焦点分析: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一、场景引入:健身器材断裂致人伤残,责任如何划分?

2026年,青岛市民张某在A公园使用公共健身器材(太空漫步机)时,器材焊接处突然断裂,张某摔落致右腿胫骨平台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将公园管理方(B区城市管理局)诉至法院,主张其未尽到定期检修、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元。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公园管理方是否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表现为两个子问题:①健身器材的日常巡检频率是否符合行业标准?②管理方是否对器材老化、锈蚀等可预见的风险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判断“尽到”与否需综合考量:

  • 法定标准:是否存在强制性管理规范(如《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GB19272-2018规定,器材需每季度全面检查,每月例行检查)。
  • 行业惯例:同区域同类公园的巡检频率、维修响应时间。
  • 风险预见性:器材使用年限(超过8年需强制报废)、锈蚀程度(目视可见的裂纹、松动)。
  • 受害人过错:张某作为成年人是否超出正常使用范围(如高速摆动、单侧极限拉伸)。

本案经法院查明:该器材安装于2019年,已使用7年;管理方最后一次书面巡检记录为2025年12月,仅对螺丝紧固情况进行登记,未对焊接点探伤检测;器材断裂处存在深度锈蚀,肉眼可见明显裂纹。法院最终认定管理方存在管理疏忽,承担70%主要责任(判赔19.6万元);张某因未注意器材异常晃动,承担30%次要责任。


三、10组相关QA

Q1:在公共场所因设施缺陷受伤,起诉时应该告谁?
A:一般为设施的直接管理人或所有权人。例如公园内的健身器材告城市管理局或公园管理中心;商场内的电梯告商场或维保单位;小区健身区告物业公司。如设施由第三方承包维护,可一并起诉。

Q2: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尽到义务”的举证责任在谁?
A:在管理人。管理人需提供书面巡检记录、维修单据、警示标识照片、培训记录等证明自己已履行义务。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发生在管理区域、设施存在缺陷即可。

Q3:如果管理方已张贴“损坏请勿使用”警示,是否完全免责?
A:不完全。警示仅履行“危险告知”义务,管理方仍需采取实质措施(如围挡、拆除、维修)防止损害发生。若警示但未实际阻止危险,仍可能承担次要责任。

Q4: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如何影响赔偿金额?
A: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例如受害人在器材明显晃动时仍强行使用,或穿高跟鞋进行剧烈运动,法院通常会划分20%-40%的受害人过错比例,相应减少赔偿额。

Q5:公园内免费使用的器材,管理方是否仍需担责?
A:是。公共设施的公益性不改变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免费不等于免责,管理方仍需对设施安全负责,但赔偿标准不受影响。

Q6:什么情况下管理人可完全免除责任?
A:极少数情形:①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如自残、故意破坏设施);②不可抗力(如地震导致设施倒塌);③第三方故意破坏且管理方已无防范可能(但需证明已尽到巡逻、监控义务)。

Q7: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何时起算?
A: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伤者持续治疗,可从伤情稳定(如鉴定结论出具)之日起算。

Q8:伤者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
A: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十级对应10%)和青岛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需达到伤残或严重情形才支持。

Q9:如果管理方拒绝赔偿,伤者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A:①现场照片/视频(显示设施损坏点);②报警记录或12345投诉回执;③医院病历、费用票据;④证人证言;⑤同类型设施的行业安全标准(可作为专家意见参考)。

Q10:如何查询青岛地区类似的案例判决结果?
A:可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或“青岛法院案例库”,关键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2026年青岛地区已有多个公园、商场、地铁站相关判例,可供参考。


关联律师:韩静,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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