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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自甘风险能否免除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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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静 律师

韩静

本文作者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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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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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青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自甘风险能免除活动组织者责任吗?

核心观点: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自甘风险主要免除“其他参加者”的侵权责任,并不当然免除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是否担责,关键看其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预防、风险控制和事后救助义务。

一、典型场景

2026年,青岛某体育公司组织业余篮球联赛。参赛者张某与王某在争抢篮板时发生碰撞,王某肘部击中张某面部,导致张某鼻骨骨折。赛前,所有参赛者均签署《风险告知书》。但比赛现场未配备急救人员,张某受伤后约30分钟才被送往医院。

张某将王某和青岛某体育公司一并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王某抗辩称,篮球运动本身具有对抗风险,张某自愿参赛,应自甘风险。体育公司则抗辩称,已签署风险告知书,不应承担责任。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两个:

  1. 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篮球运动固有风险,能否依据自甘风险免责;
  2. 体育公司作为组织者,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风险告知书能否成为免责依据。

三、法律分析

1. 自甘风险的适用边界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自甘风险并非适用于所有受伤情形,而应满足:

  • 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 受害人是自愿参加;
  • 损害来源于其他参加者的行为;
  • 其他参加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篮球、足球、搏击等对抗性运动,通常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正常争抢、合理冲撞造成的伤害,一般难以要求其他参加者赔偿。但如果行为人违反基本规则、恶意报复、明显超出运动必要限度,则可能构成重大过失,不能免责。

2. 组织者责任独立存在

《民法典》第1176条同时明确: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其他参加者是否免责,与组织者是否担责,是两个独立问题。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体育赛事中,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包括:

  • 选择安全合规的场地、设备;
  • 制定并执行基本比赛规则;
  • 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 配备急救人员或急救设备;
  • 发生伤害后及时救助、送医;
  • 为高风险赛事购买相应保险;
  • 对参赛者资格进行必要审查。

风险告知书只是风险提示的一种方式,不能替代实际安全保障。如果组织者仅让参赛者签字,却未配备急救力量、未及时救助,仍可能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3. 责任如何分配

若王某属于正常争抢,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王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张某要求王某赔偿的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但体育公司若存在救助迟延、现场无急救人员等过错,且该过错导致损害扩大,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例如,若及时送医本可减轻部分后果,体育公司可能对扩大部分承担一定比例赔偿。

若张某自身也存在违反规则、隐瞒伤病、不听劝阻等过错,则可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或组织者责任。

四、青岛地区实务提示

在青岛地区处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法院通常会综合审查:

  • 活动性质与风险程度;
  • 受害人是否自愿参加;
  • 其他参加者是否故意或重大过失;
  • 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损害后果与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对组织者而言,风险告知书不是“免死金牌”。真正有效的风险控制,是场地检查、规则执行、急救配置、保险购买和及时救助。

对参加者而言,受伤后应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报名记录、聊天记录、现场视频、监控线索、证人信息、病历和费用票据。必要时申请伤残鉴定,明确赔偿基础。

五、结论

在2026青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自甘风险是其他参加者的抗辩事由,不是活动组织者的当然免责事由。其他参加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通常不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10组相关QA

Q1:自甘风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主要是《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损的,一般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赔偿,但对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Q2:签了风险告知书,组织者一定免责吗? A:不一定。风险告知书只能证明进行了风险提示,不能替代安全保障义务。若组织者未配急救、未及时送医、场地有隐患,仍可能担责。

Q3:篮球、足球等对抗运动受伤,其他参加者一律不赔吗? A:不是。正常对抗、合理冲撞通常免责;但恶意犯规、报复性动作、严重违反规则并造成损害,可能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需要赔偿。

Q4:如何判断其他参加者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A:可结合是否违反基本规则、是否明知危险仍实施、是否超出运动必要限度、是否恶意报复、损害后果是否严重等因素判断。

Q5: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哪些? A:包括场地设备安全、规则制定、风险提示、急救人员或设备配置、及时救助送医、参赛者资格审查、购买保险等合理措施。

Q6: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赔偿会减少吗? A:会。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Q7:在青岛起诉,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A: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体育场馆所在地、损害发生地通常可作为连接点。

Q8: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 A:常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构成死亡的,还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Q9: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A:应收集监控视频、报名记录、风险告知书、现场照片、急救记录、送医记录、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误工证明、证人证言及伤残鉴定意见等。

Q10: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多久? A:一般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长保护期间一般为二十年。


关联律师:韩静,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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