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平与刘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5.25 主办律师:韩薇

韩薇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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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104民初4975号

原告:吴某平,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韩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李春俐,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平与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2023年5月25日,吴某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吴某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吴某平已预付),由吴某平负担。

审 判 员王子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于鲸鲸

书 记 员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