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化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薇
主办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92664号
原告:林化滨,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耕林,黑龙江龙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丽丽,黑龙江龙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2617室。
法定代表人:韩宏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明,黑龙江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锴,该公司运营维护部区域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78号。
负责人:王佳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兴华,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索世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颖,该公司律师。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70号。
负责人:张新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化滨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及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化滨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化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化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150元,应退还其2125元),由原告林化滨负担。
审判长杨守权
人民陪审员赵洪韵
人民陪审员曲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孟凡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