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亚杰、大庆瑞福祥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2.04.13 主办律师:韩薇

韩薇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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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604民初1564号

原告:付亚杰,女,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晶,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瑞福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二路浩天宾馆后身。

法定代表人:刘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亚杰与被告大庆瑞福祥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亚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晶、被告大庆瑞福祥医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亚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大庆瑞福祥医药有

限公司给付货款82361.83元并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时计算至2022年3月10日为1343.53元);2.请求判令大庆瑞福祥医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开始,付亚杰代理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及湖南天济草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妇炎舒片、清热散结胶囊等药品在大庆地区的销售工作,约定由大庆瑞福祥医药有限公司与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及湖南天济草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订购药品合同后销售至医院,由付亚杰垫付货款,待医院回款后,由大庆瑞福祥医药有限公司将货款给付付亚杰。双方于2022年2月21日对账时,大庆瑞福祥医药有限公司承认尚欠货款82361.83元。付亚杰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大庆瑞福祥医药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该笔款项是付亚杰垫付的货款,双方并未约定大庆瑞福祥医药有限公司何时向付亚杰返还,所以无需向付亚杰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大庆瑞福祥医药有限公司承认付亚杰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付亚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付亚杰代理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及湖南天济草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妇炎舒片、清热散结胶囊等药品在大庆地区的销售工作,约定由大庆瑞福祥医药有限公司与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及湖南天济草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订购药品合同后销售至医院,由付亚杰垫付货款,待医院回款后,由大庆瑞福祥医药有限公司将货款给付付亚杰,付

亚杰与大庆瑞福祥医药有限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大庆瑞福祥医药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给付付亚杰垫付的货款,故本院对付亚杰要求大庆瑞福祥医药有限公司给付货款82361.8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大庆瑞福祥医药有限公司承认拖欠货款共计82361.83元,因付亚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于还款期限达成合意,故对付亚杰要求大庆瑞福祥医药有限公司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立案之日即2022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大庆瑞福祥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付亚杰货款82361.83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4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9元,减半收取计929.5元,由大庆瑞福祥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康晓宝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申胜男

书 记 员高筱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