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军与李某、张某利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6.05 主办律师:韩薇

韩薇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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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黑0103民初11281号

原告:郭某军,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汉族,1956年11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张某利,男,汉族,1953年9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邱某荣,女,汉族,1962年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张某,女,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高某梅,女,汉族,1962年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市某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军,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军与被告李某、张某利、邱某荣、张某、高某梅、哈尔滨市某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军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韩冰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吕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