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军与李某、张某利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6.05 主办律师:韩薇
韩薇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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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黑0103民初11281号
原告:郭某军,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汉族,1956年11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张某利,男,汉族,1953年9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邱某荣,女,汉族,1962年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张某,女,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高某梅,女,汉族,1962年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市某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军,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军与被告李某、张某利、邱某荣、张某、高某梅、哈尔滨市某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军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韩冰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吕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