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霞与刘某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6.24 主办律师:韩薇
韩薇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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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黑7524民初257号
申请人:刘某霞,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林,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申请人刘某霞与刘某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刘某霞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林的银行存款215,696元。申请人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10420191920240000111号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林在银行的存款215,696元。
案件申请费1,598.48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芙艳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曲洪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