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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冰雪季商场台阶结冰,安全保障义务边界何在?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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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薇 律师

韩薇

本文作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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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2026[哈尔滨]冰城雪季滑倒受伤,[侵权责任纠纷]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如何划定?

——以商场门前台阶结冰致人摔伤为例

2026年1月,哈尔滨进入旅游旺季,中央大街某大型商场门前台阶因积雪融化后夜间结冰,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铺设防滑垫。游客王某步行进入商场时在台阶上滑倒,导致右踝骨折,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8万元。王某认为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商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商场则辩称,王某作为成年人穿着普通运动鞋在冰雪天气出行,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


一、争议焦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如何认定?

本案属于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冰雪天气条件下,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只要有人在其管理区域内摔倒,经营者就必然承担侵权责任?

(一)法律依据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确立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履行标准并非无限制的绝对义务,而应以“合理限度”为边界。所谓“合理限度”,应当结合以下几个维度综合判断:

  1. 法定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是否对特定情形下的安全保障措施有明确要求;
  2. 行业通常标准:同行业、同规模的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情形下的通常做法;
  3. 个案具体情况:损害发生的可预见性、防范成本、损害后果等因素。

(二)本案中的具体分析

1. 商场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哈尔滨冬季漫长,冰雪天气是当地居民和游客均知晓的常态性气候特征。商场在冰雪天气期间对门前台阶的管理,至少应当做到:

  • 及时清除积雪和积冰,或在无法及时清除时铺设防滑垫、撒融雪剂;
  • 在显著位置设置“小心地滑”“台阶湿滑”等警示标志;
  • 安排工作人员在客流高峰时段进行疏导和提示。

本案中,商场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属于明显的消极不作为。在哈尔滨冰雪季,商场应当预见夜间低温会导致台阶结冰,也应当预见客流中包括大量不熟悉当地路况的外地游客。因此,商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可预见性,其未采取任何基础性防范措施,显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2. 王某是否构成自甘风险或与有过失?

商场辩称王某穿着普通运动鞋且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这涉及受害人的与有过失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王某在行走时确有重大疏忽,法院可以据此相应减轻商场的赔偿责任。

但需要指出的是,游客在正常行走过程中,对商场门前台阶的结冰情况并不负有与经营者同等的注意义务。信赖经营场所具备基本安全条件是公众的合理期待,不能苛求每一位行人以“侦探式”的警觉来防范经营者的疏漏。王某作为普通消费者,正常步入商场,未违反明显警示或跨越隔离设施,一般不宜认定存在重大过失。当然,如果王某在行走时低头看手机、奔跑打闹等,则可能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从而减轻商场的责任。

3. 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结合上述分析,在本案基础情形下,商场应承担主要责任(70%-80%为宜),理由在于:商场作为专业经营者,对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主动、持续的管理义务,且冰雪季防滑属于低成本的常规措施,其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王某如无重大过失,则承担次要责任(20%-30%),体现法律对受害人自身注意义务的一定考量。


二、类案裁判观点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呈现出如下裁判倾向:

  • 对于商场、饭店等经营性场所,法院普遍认为经营者对场所安全负有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冰雪天气下的防滑措施属于“应尽且能尽”的义务;
  • 对于受害人过错,法院仅在实际存在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会较大比例减轻经营者责任;
  • 对于不可抗力(如突降暴雪)与正常冬季气候的区分,法院倾向于认为哈尔滨冬季的冰雪天气属于正常气候现象,不属于不可抗力,经营者不可据此免责。

三、结语与提示

2026[哈尔滨]正值亚冬会举办之年,大量国内外游客涌入,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问题更为突出。对于经营者而言,冰雪季节的安全管理不仅仅是法律义务,更关乎城市形象和商业声誉。在诉讼中,法院将重点审查经营者是否按照行业通常标准采取了合理、必要的防范措施。经营者应建立常态化的冰雪天气应对机制,完善巡查、警示、清扫等工作记录,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自身防范法律风险的必要举措。


附:相关QA

Q1:在商场滑倒受伤,商场一定需要赔偿吗? A1:不一定。商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只有在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商场已设置警示标志、铺设防滑垫等必要措施,且受害人是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摔倒,商场可能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次要责任。

Q2:哈尔滨冬季冰雪属于不可抗力吗?可以作为商场免责的理由吗? A2:不属于不可抗力。哈尔滨的冰雪天气是当地常年可预见的正常气候现象,经营者应当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不能以冬季结冰为由主张免责。但如果出现极端罕见的暴雪等气象灾害,且经营者已经尽力采取措施,法院可能酌情减轻其责任。

Q3:如何认定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A3:主要看三点:一是是否采取了同类经营者通常采取的安全措施(如防滑垫、警示牌、融雪剂等);二是是否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具有可预见性并进行了防范;三是是否存在消极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若三项均为否定,则很可能被认定未尽到义务。

Q4:受害人穿普通鞋走路滑倒,自己要不要承担责任? A4: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受害人正常行走、未做危险行为,一般不认定其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边走路边看手机、奔跑嬉闹、在明知地面湿滑的情况下仍选择不安全路径,则可能被认定存在与有过失,从而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Q5:申请赔偿时,能主张哪些费用? A5: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构成伤残,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Q6:没有当场报警或保留证据,还能起诉吗? A6:可以起诉,但举证难度会增大。建议及时拍摄现场照片、保留医疗票据、寻找目击证人、调取商场监控录像等。若因未保留证据导致无法证明损害系在商场内发生,法院可能驳回诉讼请求。

Q7:商场在台阶上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就能完全免责吗? A7:不能完全免责。警示标志只是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环节之一,并非“免责金牌”。如果商场明知地面已结冰却仅立牌不清理、不铺设防滑设施,仍然可能被认定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Q8: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8: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受伤后应及时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Q9:在商场外但属于其“经营区域”的人行道摔倒,能找商场索赔吗? A9:可以。法院在认定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时,不仅限于建筑物内部,还包括经营者实际控制和管理的外围区域,如门前台阶、停车场、出入口通道等。只要该区域属于商场管理范围,经营者就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Q10:此类纠纷是去法院起诉还是先协商调解? A10:协商或调解是效率较高的解决方式,可以先与商场沟通,也可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诉讼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是否充分、责任比例以及预期赔偿金额,以便确定合理的维权策略。


关联律师:韩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54681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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