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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民间借贷砍头息的司法认定与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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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薇 律师

韩薇

本文作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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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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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哈尔滨]民间借贷纠纷中"砍头息"的司法认定与风险防范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砍头息"是最常见也最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之一。所谓"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例如,出借10万元,约定年利率12%,出借人仅交付8.8万元,预先扣除了1.2万元的利息。这种操作看似简化了利息收取流程,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引发激烈的争议。本文以哈尔滨地区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砍头息"的法律性质、司法认定标准及各方当事人的风险防范策略进行深度解析。

案情回顾:2024年3月,哈尔滨市民张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5%,利息共计7.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支付了42.5万元,声称剩余7.5万元已作为利息预先扣除。借款到期后,张某仅同意偿还42.5万元本金,拒绝支付任何利息。李某遂起诉至哈尔滨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借款本金数额应当如何认定?预先扣除的7.5万元是否应当计入本金?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法律对"砍头息"的否定态度。从法理上讲,借款人实际占有、使用的资金仅为42.5万元,其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义务理应以此为基础计算。

然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并非总是如此简单。在哈尔滨地区的审判实务中,法院通常需要综合审查以下因素来认定是否存在"砍头息":

  1. 资金交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等能够直接反映实际支付金额的证据。
  2.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的差异:如果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交付金额存在差异,出借人通常需要就差额部分作出合理解释。
  3. 现金交付的特殊审查:对于大额现金交付,法院会要求出借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取款凭证、证人证言等,否则可能不被采信。
  4. 双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与借贷关系混同的其他经济往来,如买卖、服务合同等产生的款项。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然持有了张某签署的50万元借条,但其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42.5万元,差额7.5万元属于预先扣除的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法院最终认定借款本金为42.5万元,并以此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5%计算借款期内的利息。同时,对于李某主张的逾期利息,法院也仅以42.5万元为基数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砍头息"与正常的"贷后收息"存在本质区别。如果出借人在交付全额本金后,借款人自愿于次日或数日后支付利息,这种"先息后本"的还款安排是合法的。但在"砍头息"情形下,利息支付义务在借款交付之前就已经被履行,这实质上改变了借款合同的性质,变相提高了借款人的实际融资成本。

对于哈尔滨地区的出借人和借款人而言,防范"砍头息"纠纷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对出借人的建议:

  • 坚守法律底线,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支付借款本金;
  • 如确需分次支付或代扣相关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 完整保留资金交付凭证,尤其是银行转账回单等关键证据。

对借款人的建议:

  • 如遭遇"砍头息",应妥善保管出借人实际支付的凭证,依法主张按实际借款额还本付息;
  • 在诉讼中,主动援引《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作为抗辩依据;
  • 注意审查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支付方式的条款,避免签署与实际履行不符的合同文件。

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在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对于"砍头息"的司法态度日趋严格,充分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借贷行为,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QA问答

  1. Q:什么是"砍头息",为什么法律要禁止? A:"砍头息"指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法律予以禁止,是因它会导致借款人实际可支配资金减少,却需按虚高本金支付利息,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欺骗和损害了借款人合法权益。

  2. Q:如果借条写的是10万,但实际到手只有9万,法院会怎么判? A:若能证明确有1万元被预先扣除,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认定借款本金为9万元,并以此作为计算利息和还款义务的基础。

  3. Q:出借人主张拆分支付本金是基于其他经济往来,怎么认定? A:法院会综合审查资金流向背景。如果出借人无法举证差额部分与借款之外的经济往来存在合理对应关系,通常会被认定为变相"砍头息"。

  4. Q:通过微信转账被扣款项,能否主张是预扣利息? A:可以。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均具有证据效力。只要能够证明转账金额与合同约定的本金数额存在明显差额且无合理解释,即可主张构成"砍头息"。

  5. Q:借款合同约定了高额违约金,"砍头息"是否影响违约金的计算基数? A:违约金的计算通常也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本金被虚高认定时,违约金条款可能因此被调整。

  6. Q:公司向员工出借款项并预扣利息,是否适用"砍头息"规则? A:适用,出借方无论为个人还是单位,均不得预先扣除利息。以预扣利息方式发放借款的行为,同样受宽严相济的司法审查。

  7. Q:借款人在诉讼中否认额外出具的收据,该如何防范? A:借款人应保存所有支付记录,如遇不实收据,可通过司法鉴定手段对收据真实性提出质疑,避免被伪造证据误导。

  8. Q:"砍头息"部分能否转化为中介费或服务费? A:如果该费用无实际服务内容及合理依据,法院将穿透审查其实质,认定为"砍头息"而予以否定。

  9. Q:金融借款中的"砍头息"规定与民间借贷是否一致? A:金融借款同样受法律规制。金融机构业务中预先扣除利息的,也遵循不得预先扣除原则,但实践中监管更为严格。

  10. Q:遇到"砍头息",是否可以直接拒绝还本付息? A:不能直接拒绝,但可依法要求按照实际借款本金返还并支付合理利息。拒绝履行还可能引发信用风险、逾期利息继续计算等不利后果。

关联律师:韩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54681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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