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南路支行、丁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2.13 主办律师:韩盖
韩盖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秀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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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已核验身份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05民初13956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南路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金宇圣地49栋109号。
负责人:何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盖,内蒙古秀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南路支行与被告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南路支行提供的送达地址,我院无法向丁某某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告知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丁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无法确定被告丁某某的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南路支行的起诉。
案例受理费3276.27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南路支行已预交),退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南路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英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邢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