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兴安南路支行、王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2.13 主办律师:韩盖
韩盖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秀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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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已核验身份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05民初14022号
原告:某兴安南路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金宇圣地49栋109号。
负责人:何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盖,内蒙古秀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薛某某,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原告某兴安南路支行与被告王某某、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某兴安南路支行提供的送达地址,我院无法向王某某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告知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王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无法确定被告王某某的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兴安南路支行的起诉。
案例受理费3846.84元(原告某兴安南路支行已预交),退还原告某兴安南路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英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邢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