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认定
韩景玲
本文作者
2026[菏泽]保险纠纷深度解析: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如何认定?
在人身保险纠纷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始终是争议高发区。《保险法》第17条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若未履行,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26年菏泽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深刻揭示了这一规则的适用边界。
一、法律场景再现
2025年10月,菏泽市民张某通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8000元。合同条款第7.2条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疾病及其并发症,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条款以普通五号宋体字印刷,未加粗、未采用特殊颜色,业务员也未作口头解释。2026年3月,张某因“慢性肾功能不全(终末期)”住院治疗,该病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但保险公司调取张某2019年的体检报告发现其当时已有“肾小球滤过率轻度下降”,遂依据“既往症免责条款”拒赔。
张某诉至菏泽市某区法院,主张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保险金30万元。
二、争议焦点分析:何为“明确说明”?
1. 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 形式要件:免责条款必须采用显著标识(如加粗、标红、下划线),使投保人足以注意到。
- 实质要件:保险公司需对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进行口头或书面解释,使投保人真正理解其含义。
本案中,涉案条款仅以普通字体印刷,不符合“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准。业务员未提供单独说明笔录或健康告知询问,亦未对“既往症”范围进行举例说明,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实质解释义务。
2. 菏泽地区司法倾向 根据2026年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保险纠纷审判白皮书》,法院普遍持“严格审查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立场。若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投保人签字确认的免责告知书或录音录像,则推定未尽义务。本案业务员未留存任何告知证据,直接导致败诉。
3. 免责条款与“如实告知”的边界 需区分“既往症免责”与“未如实告知”两种抗辩。若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询问健康信息,投保人故意隐瞒,则适用《保险法》第16条;若未询问,则保险公司不得事后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健康问卷中仅询问“近三年是否住院”,未问及体检异常,因此无法主张未如实告知。
三、防范建议(面对消费者)
- 投保时要求业务员逐条解释免责条款,并保留录音、微信聊天记录。
- 对“既往症”“等待期”“医院等级”等模糊概念要求书面举例说明。
- 收到保险合同后,若发现免责条款字体异常、无单独签名处,应立即提出异议。
10组相关Q&A
Q1:保险公司说我投保前有“肾囊肿”属于既往症,所以拒赔,合法吗?
A1:要看合同是否明确将“肾囊肿”列为免责项,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对该条款进行过明确说明。若未突出显示且未解释,可以主张条款无效。
Q2:业务员口头说了免责条款,但我没听懂,算尽到义务吗?
A2:不算。明确说明需达到“普通投保人能理解”的程度,口头告知若无记录且未举例说明,法院通常不采信。
Q3:我在微信上问了免责条款,业务员只回“一般情况都赔”,可以吗?
A3:不构成有效说明。业务员有义务主动、完整告知免责内容,消极回应不能免除责任。
Q4: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用黑体字印了,但印在合同末尾,我没看见,能主张无效吗?
A4:若字体明显区别于其他条款,且位置不隐蔽,法院可能认定尽到提示义务。但仍需结合是否有单独签字确认。
Q5:我如实告知了胃病,后来因胃病住院,保险公司按免责条款拒赔,为什么?
A5:如实告知不等于免责条款失效。若合同中明确将“胃病”列为免责病种且已说明,仍可能拒赔。建议核查投保单中是否有特别约定。
Q6:保险公司没有让我在免责条款处单独签名,我能退款吗?
A6:可以主张退保并返还保费,或要求法院认定条款无效后获得赔付。但若已过犹豫期,需结合合同具体约定。
Q7:我在体检中心查出的结节,保险公司说属于“已存在症状”,对吗?
A7:不对。既往症通常指投保前已确诊或已接受治疗,仅体检报告提示异常但未确诊,不能直接认定为既往症。
Q8:如果保险公司拒赔,我需要先向监管部门投诉吗?
A8:不是必须。直接向法院起诉效率更高,但投诉可固定证据。建议同时进行。
Q9:菏泽的法院对保险纠纷诉讼费怎么收?
A9:按争议标的额计算,30万元诉讼费约5800元,若胜诉由败诉方(保险公司)承担。
Q10:打官司一般要多久?
A10: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若鉴定可能延长。2026年菏泽法院推进“速裁机制”,简单案件可缩短至1个月。
关联律师:韩景玲,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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