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丰与丘某荣、福建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27 主办律师:韩强

韩强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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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823民初924号

原告:王某丰,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丘某荣,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

被告:福建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负责人:江某光。

原告王某丰与被告丘某荣、福建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王某丰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丘某荣已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无法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王某丰负担。

审判员温云球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丘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