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军与葛增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6.29 主办律师:靳铁峰

靳铁峰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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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25民初415号

原告:李善军,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铁峰,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霄,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增文,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山西省泽州。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善军诉被告葛增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善军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善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善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153元,由原告李善军负担。

审判长 闫慧琴

人民陪审员 孙会亮

人民陪审员 孔晋霞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子亭

书记员 苗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