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举证与过错认定
靳铁峰
本文作者
2026[晋城]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过错认定
——以2026年晋城某商场自动扶梯伤人案为视角
一、案例场景
2026年3月,晋城市民李某携5岁儿子小王在城区某大型商场三楼购物,小王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独自跑向自动扶梯,因扶梯入口处未设置有效护栏且扶梯梳齿板存在明显磨损,小王右手手指被卷入扶梯缝隙,导致食指末端骨折、中指皮肤撕脱。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讼,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6万元。
二、争议焦点:商场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商场对自动扶梯的管理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程度如何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尽到”的标准并非绝对无风险,而是“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实务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过错的认定往往成为判决关键。
三、法律分析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判断标准
法院通常从以下维度考量:
- 硬件设施安全:扶梯是否符合国标(GB 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如梳齿板是否完好、防护栏杆高度是否达标。
- 警示与告知:是否在扶梯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如“儿童需由成人陪同”“禁止奔跑”等)。
- 人员管理:是否安排巡查人员对扶梯进行定期检查,是否有应急处理预案。
- 第三方行为干预:对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注义务(如是否应配备隔离设施防止儿童单独进入)。
(二)举证责任分配
本案中,原告李某需举证:
- 损害事实(病历、鉴定报告);
- 商场存在未尽义务的行为(照片、视频、勘验笔录);
- 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鉴定报告指出扶梯梳齿板磨损是直接原因)。
商场若主张自身无过错,则需举证:
- 已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保(维保记录);
- 扶梯入口设有合规围栏且标识清晰(现场照片);
- 事故系监护人监护失职(如监控显示李某在打电话未看管孩子)。
法院会综合双方证据,运用“动态系统论”对过错程度进行百分比分配。例如,若认定商场未尽义务占60%、监护人监护不当占40%,则商场仅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三)实务突破:2026年晋城本地裁判倾向
2026年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明确:对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高于一般场所,尤其涉及未成年人时,即使监护人存在一定疏忽,经营者也不能完全免责。本案中,若商场无法证明已采取足够预防措施(如加装儿童安全闸门),则很可能被认定存在主要过错。
四、结论
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认定需结合设施标准、警示义务、人员管理及第三方因素综合判断。受害者应重点收集硬件缺陷和现场管理漏洞证据;经营者则需保留完备的维保记录和监控资料。2026年晋城地区的司法实践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经营者须提升风险防范标准。
相关QA(10组)
Q1:在公共场所受伤,必须证明经营者存在过错吗?
A:是的。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受害者需举证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可能败诉。
Q2:扶梯梳齿板磨损属于“缺陷”还是“正常损耗”?法院如何认定?
A:属于硬件缺陷。法院会参照国标GB 16899,若磨损导致梳齿与梯级啮合深度不足4mm,即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经营者未及时发现并维修即构成过错。
Q3:商场已设置“严禁奔跑”标语,是否就免责?
A:不能完全免责。标语仅履行了警示义务,若硬件设施存在缺陷(如扶手带速度偏差)或现场未有效隔离风险区域,仍需承担部分责任。
Q4:监护人的监护过失是否完全免除商场责任?
A:一般不。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经营者责任,但免除非全部免责。司法实践中常见比例:商场60%-70%、监护人30%-40%。
Q5:2026年晋城法院对“合理限度”有无量化标准?
A:有。晋城中院指导文件要求:对公共场所的风险预防须达到“行业普遍标准”,例如自动扶梯入口必须设置不低于1.1米的护栏,且护栏间距不得大于12厘米,以防止儿童钻入。
Q6:受害者能索赔哪些项目?如何计算?
A: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十级伤残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5000-10000元)等。
Q7:如果商场已经购买了公众责任险,受害者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吗?
A:可以。诉讼中可将商场与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但需注意,保险条款通常只赔偿“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
Q8:证据中监控录像被商场删除或损坏,怎么办?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持有证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可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若商场无法提供监控,可能被认定未履行记录义务,承担败诉风险。
Q9:伤情鉴定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
A: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后(病情稳定)进行。骨折伤情通常在术后3-6个月、康复期结束时申请鉴定。过早鉴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评估不准。
Q10:二审上诉期限是多少?2026年晋城是否有特殊规定?
A:民事诉讼二审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晋城无特殊规定,但疫情等不可抗力期间可能顺延,需关注法院通知。
关联律师:靳铁峰,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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