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文莉、张言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1.27 主办律师:靳国

靳国

主办律师

离婚纠纷 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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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612号之一

申请人:蒋文莉,女,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靳国,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言锋,男,198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申请人蒋文莉与被申请人张言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蒋文莉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言锋价值574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言锋价值574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94元,由申请人蒋文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付天宇